领取失业金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为18个月;10年以上为24个月。
温馨提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使用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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