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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算工伤?

2018-03-27 来源: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浏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